民杰杜占婷律师一周说法:反家暴,保护妇女权益势在必行

作者: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杜占婷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张某某。婚前,原、被告由于缺乏了解,并草率结婚,孩子出生后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假释后仍不思悔改,脾气暴躁,不顾家庭孩子,因吸毒、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还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并威胁原告要对原告娘家人实施报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要旨

       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建立了家庭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所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充分珍惜。但被告于2014年8月8日殴打原告,至原告头部受伤,并向110报警,可见当时情形较严重。且原告不久即向本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可见原告对被告的殴打行为无法容忍,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威胁到其人身安全,故足以认定被告该殴打构成家庭暴力。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足见其对婚姻关系的维持缺乏应有的积极态度,亦使本院无法从和好的角度进行调解。综上,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至于女儿的抚养,因分居期间女儿随原告学习、生活,以不改变其学习、生活环境为宜。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作抗辩,故原告诉请女儿由其抚养,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 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女儿张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子女抚养费50 000元。


律师点评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后有以下几种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报警,可以要求警察进行治安处罚;2、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诉请可要求损害赔偿;3、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自诉,也可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代为告诉;5、申请禁止令,禁止家暴者靠近自己和居所;6、为子女变更监护人。相信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增强法律意识,勇敢自立,一定可以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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