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杰谢雪伟律师:交通事故中有时无责任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滨城的张女士咨询:8月31号下午我去上夜班,开着车由西向东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正好是绿灯我减慢速度想通过,这时正好一个骑着电动三轮由北向南闯红灯过路口的人,我的车将他的三轮车撞翻,他本人从电车上摔下来受伤上医院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我无责任,对方是全责,请问我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谢雪伟解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8条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结合张女士的描述,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张女士是属于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对方当事人没有死亡,对方的电动三轮车有损坏。所以张女士需要考虑的赔偿范围为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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