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杰胡延波律师一周说法:高楼大厦,还我阳光!

全媒体记者:刘萍
特别感谢撰稿人: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胡延波律师

案情摘要
        2003年,陈某因看中采光条件,购买了某小区朝阳的产权房一幢。2010年某大厦建成竣工,以其300多米的高度雄立于陈某家楼前,影响了陈某的采光。陈某多次找大厦负责人交涉,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后陈某将某大厦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其十万元。
案件分歧
        被告辩称,被告建造大厦手续齐全,没有违规之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的房屋在被告大厦建成前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被告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据此可认定被告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被告大厦的影响。其次,自2010年以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日照权一直在与被告交涉,故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某大厦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某10万元。
律师点评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目前,我国采取的日照标准为《中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为减少此类纠纷,市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以预防为主,最好在建筑物刚刚建设的初期,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提出自己的要求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维权:其一,可以通过规划部门要求审查其规划许可证;其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规划许可;其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排除妨碍请求权诉讼,即预先请求排除该建筑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提起诉讼应尽早,因为一旦建起来的建筑,即使开发商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则可直接向有关建设行政部门举报、控告,责令停工或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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