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43-3281188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news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查看次数:1036   更新时间:2021-9-1 10:50:17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关于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公通〔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以公布。为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
  二、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落实本清单,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
  三、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依职权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不影响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和审查结果。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1年8月28日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委托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权利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自然人申办)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务相关的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声明
  (一)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二)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商标权利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的证明及依据;
  4.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3.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事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六、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七、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八、资格
  (一)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九、(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十、证书(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十二、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四)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五)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六)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七)(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遗赠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4.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员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公司章程、出生、学历、学位、资格、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本相符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部门档案等。
上一条:关于印发《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的通知 下一条:纠纷频发!购买二手房,这个问题要注意
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0
欢迎拨打:
0543-3281188 
版权所有:2016-2019   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6014036号-2       

鲁公网安备 3716020200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