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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杰胡延波律师一周说法: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人可解约
查看次数:2076   更新时间:2016-7-18 10:30:50


       全媒体记者:刘萍
       感谢撰稿人: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胡延波

案情摘要:

       林某与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林某所有的一处用途为居住公寓房的房屋租给钱某用于办公、住宅使用,钱某除按期交付租金外,还应保证不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并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各项规定。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发现钱某在承租房内养猫二十余只,已经严重影响了周围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经林某及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多次劝阻后,钱某依然我行我素,未加改正。林某认为钱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及管理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争议焦点:

       林某能否以钱某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解除与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点评:

       林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实履行己方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林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给钱某使用,但是钱某却改变了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的用途,在房中养猫多达二十余只,使租赁房屋处于不合理的使用状态,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钱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中“保证不利用承担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并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各项规定”的约定,严重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利。且在林某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多次劝阻下,仍未改正,至此,因钱某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可能,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综上,林某有权要求解除与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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