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奥公司)系国内为数不多的民用航空器生产厂家,其早在2005年就获准依法使用包含“滨奥”字样的企业名称,此后依托“滨奥”标识生产销售飞机,并逐步具有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2010年3月28日山东庆云一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获准注册使用了“滨奥 BINAO”商标。2014年7月一诺公司以滨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滨奥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案号为:(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9号。
滨奥公司找到张跃军、刘俊杰律师并委托两位律师代理该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经过认真研判认为该案是因企业名称在先权和商标权冲突而产生的纠纷。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两位律师提出了滨奥公司不侵犯一诺公司商标权,不应赔偿对方损失的应诉观点。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驳回了一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诺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二审案号为:(2015)鲁民三终字第141号。
张跃军、刘俊杰两位律师代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了滨奥公司的正当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及主审法官的尊重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