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杰胡延波律师----五种情况下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五种情况下业主可要求“双倍赔偿”

沾化王小姐咨询:我于2010年10月份在某小区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我按合同约定已经交纳了定金及首付款15万元,其余房款尚未到交纳时间。现在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还听说该房屋可能已经被抵押到银行。这种情况下,我想退房并要回我的房款,除此之外,我还可提出哪些维权主张?

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胡延波律师解答:

你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你已付定金、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护购房者利益,最大程度的杜绝开发商利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进行合同欺诈,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开发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买受人可获得“双倍赔偿”:(1)一房二卖的;(2)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如因以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取得商品房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你可就此事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事宜,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维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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