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带来欢乐的滑板车
一时失控
却成了意外的“制造者”
2022年5月,年近七旬的吕某某(化名)在小区内行走时,因七岁的小涵(化名)操作不当,导致滑板车失控,致其不慎踩中滑板车控制板面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肩关节半脱位、右肩软组织损伤等,累计产生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1.4万余元,其中小涵父母支付1.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吕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吕某某将小涵父母诉至法院。原告吕某某认为,其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事发时小涵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且滑板车速度过快,从右前方突然滑来,导致其摔倒受伤,小涵及其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7.9万余元。被告小涵父母辩称,此次事故实属意外,案发地点为居民玩耍、休闲的场所,孩子并未预见到滑板车会自行滑走,且原告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摔倒时缺乏明显的避让和观察行为,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作为滑板车的使用者,未能有效控制滑板车,导致滑板车失控并撞向吕某某。鉴于小涵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结合视频画面等证据,吕某某未集中注意力观察路面情况,对周围环境存在疏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事故发生经过,法院酌情认定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总额为6.9万余元,判决小涵父母承担吕某某80%的损害赔偿责任,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小涵父母再向吕某某赔偿损失4.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近年来,儿童使用滑板车、骑自行车及骑平衡车等行为在公共场所日益增多,且因速度过快、成群结队、缺乏监护,甚至不避让行人,已导致多起伤人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管和教育的监护责任,教育子女避免在小区道路上骑车追逐等危险行为,防止因疏忽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同时,建议小区物业或相关部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小区秩序巡逻管理,及时制止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