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嵩
日前,温州、青岛等地极少部分商品房遭遇国有土地使用期满,房屋所有者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引发热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何“自动”,要不要重新缴纳土地出让费,如果要缴纳,标准怎样?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到期作出了较宽泛的规定。在人们的心目中,70年产权是私有住房使用权的大限。当初划定这一时限时,大规模房改才刚刚开始,人们大多无须担心这个问题。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早先取得房屋使用权限的老住户已经面临到期的实际问题。而国家相关规定的细则却没有出台,导致人们在居住、买卖到期或过期房产过程中,总抱着忐忑心理,难以放下心来。
随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人们考虑问题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毫无保留地遵守。没有明文规定的,则往往让人们陷入两难境地。走慢了,可能使自身利益受损失;走快了,则可能闯红灯、压红线。面对这种形势,国家需要及时出台相应对策,来明确房产使用权到期后出现的现实问题,以便于让房产主人有清晰的法规意识。是可以继续居住,还是可以出卖、出租到期的房产,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社会稳定有莫大好处。事实上,这些年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制定、修改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形势发展的加速,部分法律法规往往落后于形势发展。这需要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要有前瞻性,预先考虑到未来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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